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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运营管理相关] 离园时间孩子摔伤,法院这样判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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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静娴 发表于 2017-6-16 16:20:03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离园时间,家长“迟到”,孩子“摔伤”,家长和幼儿园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幼儿园的权与责如何界定?

案例回顾

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。一日离园时,教师王老师和刘老师组织幼儿排队到大门处等候家长来接,老师一个个将孩子交到家长手中,并做离园沟通时,萌萌和飞飞的家长尚未到达,两个小朋友开始打闹,期间两位老师大声制止打闹,并要求萌萌和飞飞排队等待。


但随后,萌萌和飞飞跑向大滑梯,在滑梯上嬉闹时,飞飞摔倒在地,导致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。


事故发生后,幼儿园的老师及时送飞飞到医院进行了治疗。飞飞住院3个月后临床愈合。幼儿园为飞飞支付了医药费,并就其它赔偿问题与飞飞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,终未达成协议,飞飞家长向法院起诉。

在这样一个离园时间,家长“迟到”,孩子“摔伤”的案例中,家长和幼儿园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幼儿园的权与责如何界定?


矛盾双方

  • 飞飞父母认为,飞飞在幼儿园时,幼儿园是孩子的监护人需承担全部责任,因此,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


  • 幼儿园则认为,自己已经起到了管理提醒责任,发生事故的大滑梯处也有明显的标识——“禁止拥挤打闹”。同时,幼儿园对事故进行了及时的处理,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,不应独自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。





焦点问题


1、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?

2、发生在幼儿园离园时的事故,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承担责任?


案件分析


1、在园幼儿与幼儿园的监护关系


幼儿园职责:根据教育部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职责。因此,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,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、管理和保护,而不是监护职责。


2、民事责任承担问题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:“在幼儿园、学校生活、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,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,单位有过错的,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。”


这就是说,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“过错原则”,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,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。“有无过错”是确定幼儿园承担事责任的前提条件。



幼儿园责任


在这一案例中,教师提醒幼儿不要打闹,并要求萌萌和飞飞排队等待,针对大滑梯的使用也有安全教育和警示牌。幼儿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。


但是,幼儿园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,完全制止两名幼儿打闹,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,在离园环节管理中存在过失,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,因此,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
父母责任

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28条规定:“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


在上述案例中,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不遵守幼儿园纪律所致,因此,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,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,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

终审判决

幼儿园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,应对损害后果承担40%赔偿责任。萌萌、飞飞未听从管理,违反校园纪律是引起这伤害的主要原因,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。萌萌父母承担40%责任,原告飞飞父母承担20%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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